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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房产有损失 夫妻共同担风险
2007年06月07日解放日报
判决 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妹妹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0余万,并判决张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并无不可。但张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债务,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除非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债务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的约定,且债权人知晓同意,可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至于李先生经济困难的理由,并不构成对该笔债务的合理抗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洪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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