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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房产有损失 夫妻共同担风险
2007年06月07日解放日报


    案情

  李先生停薪留职后一直在做生意。2004年底,面对不断上涨、咄咄逼人的房价,李先生再也按捺不住,一口气吃下了市区的三处房产做投资。虽然李先生平时有些积蓄,但要一连买三处房产,仍让他感觉颇有压力。在成功说服妹妹加入到“炒房团”后,李先生出面从妹妹处借来了5万元美金,并将该笔款项全部兑换投入房市。李先生承诺,借款期限最迟不超过2006年年底,届时将按照还款日期的汇率用人民币归还。同时,李先生还承诺给妹妹一定的利息作为“投资回报”。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此后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二手房价并未像李先生原先预想的那样快速拉升。面对着银行高额的还贷压力,李先生夫妻两多次发生了争吵。一怒之下,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夫妻两人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约定。很快,约定的借款期届至,李先生的妹妹在多次催告李先生无果后,将哥哥李先生、嫂子张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哥哥归还借款,同时要求张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女士对此颇不理解,明明是李先生向自己的妹妹借钱,自己也未经手借款的事情,借来的钱都被李先生拿去做投资,理应由他承担还款责任。再说两人现在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再让她还款没有理由。李先生则表示,自己目前已经丧失了经济来源,等有其他经济收入时归还借款。

  判决

  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妹妹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0余万,并判决张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并无不可。但张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债务,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除非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对债务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的约定,且债权人知晓同意,可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至于李先生经济困难的理由,并不构成对该笔债务的合理抗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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