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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单方声明条款无效
2007年09月12日吉林日报
今年7月,我与同学去外地旅游。在我们游玩期间,拍摄了很多张照片留念。我们游玩回来后,将拍摄的照片底片交给长春某图片社冲洗。付了冲洗照片的费用,图片社给出具了收条。一周后,我来到这家图片社取照片。图片社称我的照片底片在他们搬家时弄丢了,他们可以按照收取照片冲洗费的一半给予赔偿。而且,在照片冲洗费收据中已说明,照片底片如发生丢失或毁损,给予冲洗费一半的赔偿。我发现在收据的底部确实有说明。我想咨询律师,收据中载明的赔偿条款有效吗? 长春李某 收据中载明的赔偿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图片社声明照片底片如发生丢失或毁损给予冲洗费一半赔偿的条款是无效的。你可以与该图片社重新协商赔偿数额,如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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