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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亲人惨遭车祸惊吓致死能否获赔
2007年09月13日长春日报
案件回放 去年8月的一天,市民王老太携年仅6岁的小外孙李某去公园游玩。途中,李某在过马路时,被没有取得证照的沈某驾驶的小货车撞倒,当场死亡。走在后面的王老太目睹事故全过程,因惊吓过度当场昏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王老太的女儿将肇事者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母亲及儿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 案件争鸣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王老太因受惊吓而死亡,沈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主要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李某死亡,王老太死亡与该侵权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是因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如支持王老太女儿的诉讼请求,势必将扩大沈某的赔偿责任范围,故沈某不应对王老太的死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应该基于道义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的侵权行为与王老太死亡之间虽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该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构成适当条件,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王老太之死固然有其自身因素,但车祸刺激与死亡结果之间构成适当条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其次,沈某对王老太之死存在过失。因沈某系无证驾驶,对李某之死存在重大过失。王老太目睹小外孙惨遭车祸受到惊吓刺激,而此种刺激产生的损害后果虽因人而异,但损害事实是存在的,这一点对于一般人而言都是可预见,而沈某违反了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而导致了王老太的死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沈某应对自己的过错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记者王鑫 通讯员 剑峰 崔晶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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