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房产 | 财经 | 健康 | 旅游 | 娱乐 | 体育 | 新闻 | | ![]() |
|
理财产品应提示风险
2008年05月05日吉林日报
一年前,市民张小姐去银行存钱,银行职员对她说,现在存钱在银行里,利息很少。你买我们的理财产品吧,收益比存款利息高多了。
尽管张小姐不清楚理财产品是什么东西,但是前后不到10分钟,她就花5万元钱买了这种理财产品。因为,张小姐对银行绝对地信任。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实中,像这样简单快捷地卖理财产品的场景比比皆是。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也可能刻意突出“预期收益率”,同时淡化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年初频频爆出零收益、负收益的个案,到前不久某银行的一只QDII产品因亏损而遭清盘,往昔繁荣的银行理财市场风云突变,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打击,银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问题遭到频频质疑,一时引起了各方的广泛争议。在收益可观的情况下,人们不会为信息透明度这个问题而绞尽脑汁。但受累于资本市场的下滑,投资者损失的是实实在在的资产。糊里糊涂吃了亏,也就无怪乎投资者会反目相向,对银行口诛笔伐。有鉴于此,中国银监会4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宣传理财产品时,不得随意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等误导性语言。 投资有风险。无论是基金、券商、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无法保证做到包赚不赔,这一点毋庸置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买者自愿、风险自担”原则,从理论上说,一旦发生风险,银行没有理由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财富缩水现象不应归责于银行。但是,“买者自负”,并不代表银行就可以只顾推销产品而不须负担任何责任。与投资者“买者自负”相对应的,是银行的“卖者有责”。由于银行理财人员的收入与产品取得的最终收益无关,而与产品的销售额相关,理财人员在销售时常常会有意无意的夸大产品收益并或多或少隐瞒产品风险。笔者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就曾遇到银行职员向客户推介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时对客户说:“这个就是高利率的存款,你放心存就是了。”当时笔者向该职员质疑为什么不向客户揭示产品风险时,遭到该职员白眼,回答说:“如果说风险,还有谁购买?”其实,商业银行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和在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商业银行的责任意识和“卖者有责”原则,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笔者认为,“卖者有责”,各商业银行要充分揭示理财产品风险,向投资者说明可能出现的亏损情况,相关产品说明及宣传资料不能刻意夸大收益,回避风险,语言要通俗易懂,以免误导客户。同时,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时还必须遵守"匹配客户"的原则,有义务确保所售产品适合投资者的真实需求。在坚持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银行应强化卖者有责,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产品客户的利益,也将有利于银行自身的发展,有利于理财市场的健康持续成长。银行要做的不只是加强风险提示,还应及时跟踪市场变化,适应投资者的需求变动,提供与不同市民群体相匹配的产品。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如集团诉讼、诉讼保险、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制度,唯此,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信息弱势群体”。同时,投资者自身也要明白“买者自负”的道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可喜的是,省内各家银行目前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自查,银行此次自查包括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诸多方面。包括中农工建交以及浦发、光大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经对产品说明书中风险提示一栏进行了规范,另有不少银行在网站上也对产品的简介和预期收益的计算公式进行了更新。在新一期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中,以往常见的“预期收益率”已经消失。据悉,吉林银监局近期还将根据《通知》要求对各商业银行进行暗访,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摘自《吉林日报》(文:李芳 晓艳) |
|
Copyright © 2007-2009 , www.jlonline.com.cn , All Rights Reserved . |
![]() |